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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供选择的非诉讼解决纠纷方式

发布时间:2014-04-30 浏览:2915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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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讼途径:受害人或其他有关人员暂不需要经过诉讼程序而请求国家有关行政机关或其他有关单位处理、解决纠纷,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方式。具有高效性、灵活性、多样性等特点。
1.投诉:公民就民事、经济、行政等方面的违纪、违法行为,向有关主管机关、有关群众性组织或其他有关单位反映并要求处理和解决;
2.调解: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在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有关组织主持下,自愿进行协商,通过教育疏导,促成各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3.行政裁决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4.仲裁:当事人根据在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签订的书面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至仲裁委员会,由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
5.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6.申诉:公民或者企业事业等单位,因本身的合法权益问题不服行政部门的处理、处罚或纪律处分,而向该部门或其上级机关提出要求重新处理,予以纠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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