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保全
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对一定财产或证据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的一种法律制度。
保全的种类
保全的种类,以时间为标准,可分为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以对象为标准,可分为财产保全、行为保全和证据保全。
保全的范围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保全的程序
一、申请
保全应当由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二、审查
人民法院接到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是:1.主体是否合格;2.是否符合其他条件。经审查合格后,才能接受申请。
三、提供担保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四、裁定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当事人对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五、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保全的方式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当事人、负责保管的有关单位或个人以及人民法院都不得使用该项财产。
人民法院对不动产和特定的动产(如车辆、船舶等)进行财产保全,可以采用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的转移手续的财产保全措施;必要时,也可以查封或扣押该项财产。
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保全的效力和解除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诉讼中的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有错误的后果
申请保全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什么是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一方当事人预先付给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的一种法律制度。
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先予执行的条件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