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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山市人民法院司法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20-07-07 浏览:1285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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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案公开
各类案件的立案条件、立案流程、法律文书样式、诉讼费用缴纳标准、缓减免交诉讼费程序、当事人重要权利义务、诉讼和执行风险提示以及可选择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等内容,通过适当的形式向社会公开;及时将案件受理情况通知当事人。对于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裁定书、不予受理再审申请通知书、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件依法及时送达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
二、庭审公开
实行有序开放的庭审旁听或通过视频、直播录播等方式公开庭审内容;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和审判组织的基本情况应当公开,当事人依法有权申请回避;所有证据必须在法庭上公开,能够当庭认证的,应当当庭认证。除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不出庭的情形外,应当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案件延长审限的情况应当告知当事人;案件判决一律在法庭内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公开。
三、执行公开
执行的依据、标准、规范、程序以及执行全过程向社会和当事人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法律禁止公开的信息除外;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执行措施后及时告知当事人;选择鉴定、评估、拍卖等机构的过程和结果向当事人公开;执行款项的收取发放、执行标的物的保管处理的程序和结果等事项应及时告知当事人;执行中的重大进展应当通知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四、听证公开
对开庭审理程序之外的涉及当事人或者案外人重大权益的案件实行听证的,一律公开进行;对申请再审案件、涉法涉诉信访疑难案件、司法赔偿案件、执行异议案件以及对职务犯罪案件等,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公开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发布听证公告。听证公开的范围、方式、程序等参照庭审公开的有关规定。
五、文书公开
裁判文书应当充分表述当事人的诉辩意见、证据的采信理由、事实的认定、适用法律的推理与解释过程,做到说理公开;可以根据需要,集中编印、刊登各类裁判文书;除涉及国家秘密、未成年人犯罪、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适宜公开的案件和调解结案的案件外,裁判文书可以在互联网上公开发布。
六、审务公开
向社会公开法院工作的方针政策、活动部署、规范性文件、审判指导意见、非涉密的司法统计情况、重大案件审判情况、重要研究成果等;建立健全过问案件登记、说情干扰警示、监督情况通报制度,公开廉政建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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