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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882民初275号
彭志龙:
本院受理原告黄徐节与被告彭志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证人出庭申请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潜山市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及裁判。
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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