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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皖0882民初1479号
葛丽华:
原告张志高与被告葛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882民初1479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如下:
一、被告葛丽华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原告张志高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同时支付自2016年8月1日起至本金还清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张志高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00元,由被告葛丽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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