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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882民初2269号
江崇英:
本院受理原告李为民诉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本院(2023)皖0882民初22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江崇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为民支付离婚协议约定的欠款17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江崇英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天内来本院黄铺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将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潜山市人民法院
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承办法官:张法官 联系电话:1592238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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