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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882民初2841号
李成祥:
本院受理原告李方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本院(2023)皖0882民初28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成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李方红借款本金40500元及其相应利息(利息以40500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二、驳回原告李方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天内来本院黄铺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将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潜山市人民法院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承办法官:张法官
联系电话:1592238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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