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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882民初2855号
罗文栋、林龙妹:
本院受理原告陶立国与罗文栋、林龙妹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法作出(2023)皖0882民初28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罗文栋、被告林龙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陶立国支付人工材料费26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元,由被告罗文栋、被告林龙妹负担。现将上述判决内容作为判决书正本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公告之日30天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将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潜山市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承办法官:江波 联系电话:0556-8939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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