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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882民初3413号
吴成:
徐银春与吴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黄铺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潜山市人民法院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承办法官:张法官
联系电话:1592238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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